1、协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拟订招标方案; 2.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; 3.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进行资格审查; 4.向申请人告知资格审查结果; 5.发出投标邀请书或发布招标公告; 6.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; 7.组织召开投标预备会; 8.澄清与修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; 9.收取投标保证金并在中标后退还; 10.编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; 11.收集及移交招标资料; 12.提供合同管理咨询以及其他相关服务; 13.根据招标人委托的要求,负责特定业务环节或部分业务范围内的招标采购事项。
1、依法编制资格预审文件(采用资格预审时),组织对潜在供应商的资格预审; 2、依法根据政府采购政策、采购预算、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; 3、依法通过发布采购公告的方式邀请供应商; 4、依法发售采购文件; 5、依法组织项目开标、评审活动; 6、依法对开标、评审活动同步录音录像并刻盘保存; 7、依法向中标(成交)供应商发出中标(成交)通知书; 8、依法发布采购结果公告; 9、依法审核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。发现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的,应当及时告知采购人、中标(成交)供应商改正,并中止合同签订。 10、依法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(成交)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,并对政府采购合同进行编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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